關於本會
簡介
會章
本會架構
會章
 

HONG KO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LIMITED
香港志願者協會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大綱
(於2013年4月18日通過特別決議案修訂)


1. 本公司的名稱為 “HONG KO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LIMITED 香港志願者協會有限公司” (下稱 “本會”)。

2. 本會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3. 本會設立的宗旨如下:

(1) 透過北京奧運會寶貴的志願服務經驗,廣泛團結香港各界人士推廣公民意識,促進社會對中國及香港體育、文化及慈善活動的發展及扶助有需要人士;

*(2) 為促進本會宗旨,致力與社會各界建立夥伴關係,鼓勵和推動各機構、團體或個人(特別是青少年)參與;提供專業的志願者服務,培養會員對社會的承擔並作出貢獻;

(3) 為推廣及達成本會成立之宗旨,本會將致力於:

(a) 接受由個人、團體或機構就上述宗旨提供的捐款、付費及餽贈,並發回收據;

(b) 組織籌款計劃及活動,以推廣、示範、支持及實行上述宗旨,並支付此等計劃及活動之費用;

(c) 購入、賣出、租借、按揭、改善、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土地、房屋或其他資產,無論是否租借物業、動產和不動產;

(d) 就實行本會宗旨所需,以有抵押或無抵押方式進行借貸;

(e) 就實行本會宗旨所需及在本會組織章程大綱第4條規定下,僱用職員,並根據香港現行僱傭法例,支付薪金、工資、津貼、退休金及其他福利;

(f) 將本會非經常所需之款項,以適當及穩妥的方式投資及處理;

(g) 辦理所有被認為附帶於或有利於上述宗旨的其他合法事情;但:

i. 如果本會擁有任何信託資產,本會只可根據法例許可情況下,作出投資或處理;

ii.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附表7陳述之權力不包括在此;

iii. 本會的宗旨不得擴大至規管工人與僱主或工人組織與僱主組織之間的關係。

4. (1)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會組織章程大綱所列明的宗旨。

(2)除下文第(4)及(5)款另有規定外,不得將本會任何部份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付給或移交本會的會員

(3)本會理事會理事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除下文第(5)款的規定外,本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4)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本會出於真誠向屬下任何職員或傭工,或不屬理事會理事或管治團體的任何成員,支付合理及恰當的酬金,作為他們確實為本會提供服務的回報。

(5)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本會出於真誠:

(a) 向理事會理事支付他們所墊付的開支

(b) 向轉讓或出租物業予本會的任何會員或理事會理事支付合理及恰當的租金;

(c) 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與本會會員或理事會理事有利益關係的法人團體(純粹因為前者為該法人團體的成員,並佔有該法人團體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資本或控制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表决權)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5. 本會會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6. 本會每名會員均承諾於本會在其作為會員期間或不再是會員之後一年內一旦清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港幣十元正的所需款額予本會的資產,以用於償付本會在其仍為會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

7.當本會清盤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則該等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會員。該等財產必須贈予或移交跟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組織章程大綱第4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會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慈善基金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安裝上述條文實行,便得將有關財產撥作某些慈善用途。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________________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

HONG KO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LIMITED

香港志願者協會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細則

 

釋義

 

1. 在本組織章程細則中:

“公司條例” 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

“本會” 指香港志願者協會有限公司 HONG KO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LIMITED

“會員” 指已完成申請手續並獲確認為本會成員的人士,包括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青少年會員,即【公司條例】所指的成員

“發起人” 指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內所述的發起人

“理事會” 指本會理事會

“主席” 指本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會理事” 指當選並正在擔任本會理事會理事職務的人士

“印章” (seal) 指本會的法團印章;

“秘書” (secretary) 指獲委任履行本會秘書職責的人士

凡詞句提述書面之處,除非出現相反用意,否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印刷、平版印刷、攝影,及其他以可見的形式表達或複製文字的方法。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章程細則所載文字或詞句的涵義,與在本章程細則對公司產生約束力當日有效的本條例或其任何法例規定的修改內所載的該等文字或詞句的涵義相同。

本章程內表示某性別的字眼應包括所有性別。

2. 《公司條例》表C內所載的規例不適用於本會。

3. 本會是為實行組織章程大綱內的宗旨而成立。

 

會籍

 

4. 本會會員,包括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青少年會員,本會會員人數為一百萬人。

5. 凡曾完成整個北京奧運2008及殘奧會2008的港區志願者,均可成為創會會員。

6. 凡年齡為18歲或以上,願意履行本會會章者,並由一名合資格會員推薦者,提交申請並繳納會費港幣10元正,並獲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普通會員。

7. 凡年齡介乎12-17歲,願意履行本會會章者,並得到其家長或監護人簽名同意加入本會,並獲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方可成為青少年會員,青少年會員並不需要繳納會費。當該名青少年會員年滿18歲,其青少年會籍將自動作廢,若想繼續成為本會普通會員,則需要繳納會費港幣10元正,並獲得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成為普通會員。

 

會員權利

 

8. 本會會員均可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9. 所有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均可享有提議、表決及罷免權。青少年會員並不享有提議、表決及罷免權。所有會員均可出席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10.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使用本會提供之各項設施。

 

會員守則

 

11. 本會會員需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12. 會員應對本會的宗旨及會規抱著忠誠的精神,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推動本會活動,熱心分擔所委派的義務工作。

13. 會員在未得理事會許可之情況下,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在外參與任何活動或進行募捐。

 

終止會籍

 

14. 如會員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理事會經考慮及通過後,有權開除其會籍。

15.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各項之一者,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得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籍:

1. 違反本會會章者;

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裁定罪者;

3. 冒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名譽者。

 

理事會之組成及職權

 

16. 理事會負責處理本會之日常事務,積極策劃、組織及舉辦各項活動。

17. 理事會以內閣制產生,候選內閣於會員大會中經會員投票選出,當選的內閣名單將提交予香港志願者協會會員大會正式任命。

18. 理事會主要職位包括:主席(一名)、執行主席(一名)、副主席(可多於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可多於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可多於一名)。理事會人數不多於四十名。理事會可成立不同功能小組以提高營運效率。

19. 如主席職位出缺時,由執行主席暫代。如主席職位空缺時,由理事會會員互選出一人填補。補選擔任主席的任期為原內閣餘下任期。

20. 理事會內閣任期為兩年一屆,由每年十月一日至後年九月三十日止,可連選連任。

21. 各理事應當盡忠職守,不應無故在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會議上缺席或請假。若無故連續缺席三次會議以上,作自動退出理事會論。

 

名譽職位

 

22. 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可聘任對本會有重大貢獻或社會賢達出任本會名譽職位。

大會之召開

 

23. 本會會員周年大會定於每年九月份舉行。舉行周年會員大會的時間和地點,由理事會決定。

24. 除周年會員大會外,所有會員大會一律被稱為特別會員大會。

25. 理事會可在下列情況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 全體會員五分之一聯名以書面方式向主席要求及提交議程;

2. 理事當中不少於百分之四十聯名以書面方式向主席要求及提交議程;或

3. 理事會主席可於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討論事項及決議均以提交之議程所列為限,其開會法定人數及程序與周年會員大會相同。

26. 理事會會議應每兩至三個月召開一次,而每次召開會議之日期須於七天前通知各理事,開會法定人數必須是當屆理事人數不少於百分之二十。

 

會員大會之通知

 

27. 當召開周年會員大會和為通過特別決議案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須提前至少二十一天由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而召開其他特別會員大會,則須提前至少十四天發出書面通知。上述通知並不包括通知書發出的送達日和認為已送達之日,通知書須列明會議的地點、日期和時間,如會議將處理特別事務,則須在通知上註明該事務的性質,通知須根據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中所作的規定發予有權接受本會通知書的人士。

即使會議通知的通知期短於上述規定,該會議仍會正式召開,只要:

1. 若該會議為周年會員大會,並得到全部有權出席該大會及有權投票的普通會員的書面同意;

2. 若該會議為其他會議,得到有權出席該大會並有權投票的普通會員其中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的書面同意。

28. 意外漏發會員大會會議通知書給個別有權接受會議通知書的人士,均不能使該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失去效力。

 

會議程序

 

29. 在會員特別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當作為特別事務,而在周年會員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除下列事務外,其他亦須當作為特別事務:

1. 檢討及通過本會上屆之會議紀錄、主席報告及財政報告;

2. 選舉候選內閣;

3. 議決通過修改本會會章;

4. 討論及表決各項重要會務;及

5. 委任義務法律顧問及義務核數師。

30. 除非會議開始直至會議完結時都維持足夠的法定人數,否則會員大會上不得處理任何事務,除非另有規定,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十分之一(包括已授權代表出席之會員人數)或二十人(以最低為準)。

31. 如應會員請求書而召開的會員特別大會,在原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有足夠的法定人數出席會議時,則此會議須予解散;如由理事會召開的周年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該會議須延期至一個月內同一時間及地點舉行,再開大會之日期須於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如在延期會議的原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有足夠的法定人數出席會議時,則出席此次會議的人數將為是次會議的法定人數。

32.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執行主席同時在會議中出缺時,則理事會會員互選出一名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33. 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的會議的同意下,可(如會議上有所指示,則須)將會議延期,在不同的時間及地點舉行,但在任何延會上,除處理引發延會的原來會議所未完成的事務外,不得處理其他事務。如會議延期30天或多於30天,須就該延會發出一如就原來會議須發出的會議通知書。除以上所述外,無須就會議的延期或就延會上將予處理的事務發出任何通知。

34. 在任何大會上交由會議表決的決議,須以舉手方式表決,除非由下列的人要求(在宣布舉手表決的結果之時或之前)以投票方式表決,則不在此限:

(a) 主席;或

(b) 佔全體有權在該會議上表決的會員的總表決權不少於十分之一,並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會員。

除非有人如此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否則主席宣布有關的決議,已獲舉手表決通過或一致通過,或獲某特定過半數通過,或不獲通過,並且在載有公司議事程序紀錄的簿冊內亦登載相應的記項,即為有關事實的確證,而無須證明該決議所得的贊成票或反對票的數目或比例。要求以不記名投票需予以撤回。

35. 在舉手表決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會議上,不論是以舉手或投票作出的表決,如票數均等,該會議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36. 凡就選舉主席或就會議應否延期的問題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須於要求提出後隨即進行。就任何其他問題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須於會議主席所指示的時間進行;任何在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所涉事務以外的其他事務,可於以投票方式表決前處理。

 

會員的投票權

 

37. 每名創會會員或普通會員均有一票。 青少年會員並不享有投票權。

38. 精神不健全的會員,或由對於精神病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命令所指的會員,不論是在舉手或投票以作出表決中,均可由其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法院所指定具有監管人、接管人或財產保佐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決;任何此等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均可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中,由代表代為表決。

39. 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中,有關人士可親自或由代表代為表決。

40.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的受權人簽署。代表本身無須是本會的會員。

41. 委任代表的文書,及其他據以簽署該委任代表的文書的授權書或特許書(如有的話),或該授權書或特許書由公證人核證後的核證副本,須於該文書所指名的人擬行使表決權的會議或延會舉行前不少於48小時,或該會議或延會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須於指定進行投票的時間前不少於24小時,存放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存放在召開有關會議的通知書為存放此等文書而指明的香港以內其他地點。如沒有遵照以上規定行事,該委任代表文書即不得視為有效。

42.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依照下述的格式,或依照在情況容許下盡可能與下述格式近似的格式:

 

“致香港志願者協會有限公司。

本人/我們為此會員 ………………………………………(姓名),

地址為 …………………………………………………………..,

謹此委任………………………………………… (投票代表姓名),

地址為 ….………………………………………………………….,

作為本人/我們的投票代表,代表本人/我們在 年 月 日舉行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中投票,或續會中投票

 

本人簽署 ……………………………….

(香港志願者協會有限公司普通/創會會員)

於 年 月 日。”

43. 凡意欲給予會員就決議投以贊成或反對票的機會,委任代表的文書須依照下述的格式,或依照在情況容許下盡可能與下述格式近似的格式:

“致香港志願者協會有限公司。

本人/我們為此會會員 ……………………………………(姓名),

地址為 ……………………………………………………………..,

謹此委任………………………………………….(投票代表姓名),

地址為 ….………………………………………………………….,

作為本人/我們的投票代表,代表本人/我們在 年 月 日舉行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中投票,或續會中投票。

 

本人簽署 ……………………………….

(香港志願者協會有限公司普通/創會會員)

於 年 月 日。”

本格式乃為 *贊成 / 反對 決議而使用。

除非另有指示,否則代表將按其認為適當者作出表決。

*請刪去不適用者。”

44.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當作有授權予代表要求或參與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45. 按照委任代表文書的條款作出的表決,即使委託人在表決前去世或患上精神錯亂,或撤銷代表委任,或撤銷據以簽立委任代表文書的權限,該表決仍屬有效;但如在行使該代表權的會議或延會開始之前,本會的辦事處已接獲前述去世、患上精神錯亂或撤銷等事情的書面提示,則屬例外。

 

理事會內閣的選拔

 

46. 理事會內閣任期為二十四個月,由每年十月一日至後年九月三十日為止。

47. 每屆理事會候選內閣選舉之提名表格,在選舉日期之四十五天前派發給各會員;提名表格上可有限度地列明候選人應具備的條件,並於大會舉行前二十一天交回理事會。秘書長在召開周年會員大會前,把候選人名單及會議議程寄予各會員,以便選舉。

48. 理事會之選舉將採用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會員自動退會

 

49. 會員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經本會記錄在案,並書面回覆作實後,該會員即當自動退會論;嗣後本會一切活動,與退會會員無關,而其職位亦均自動喪失。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之修定

 

50. 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須經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案而作出增加、廢除或修訂,而該項決議要得到最少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才可通過。

 

印章

 

51. 理事會須妥善保管本會印章。印章須經理事會或經理事會授權的委員會批准,方可使用。每一份須蓋上印章的文件,均須由理事會主席簽署,並由秘書或另一名理事或理事會為此而授權的其他人加簽。

 

賬目

 

52. 理事會須就下列項目安排備存妥善的帳簿:

1. 本會一切收支款項,以及與該等收支有關的事項;

2. 本會的資產及負債。

如沒有備存所需帳簿以真實而公平地反映本會的事務狀況及解釋本會所作的交易,則不得當作已就上述事項備存妥善的帳簿。

53. 帳簿須備存於本會的註冊辦事處內,或在符合《公司條例》第121(3)條的規定下,備存於理事會認為合適的另一處或多處,並且須經常公開讓理事會理事查閱。

54. 理事會須不時決定應否公開本會的帳目及簿冊或其中的任何一種以供非理事會理事查閱,及公開讓其查閱的範圍、時間、地點,以及根據何種條件或規例而公開讓其查閱;除非法例規定或獲得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批准外,任何非理事會理事的會員均無權查閱本會的任何帳目記錄。

55. 理事會須不時按照《公司條例》第122、124及129D條,安排擬備本會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組帳(如有的話)及報告書,並安排將其提交在會員大會上省覽。

56. 提交會員大會上省覽的每份資產負債表(包括法例規定附錄於表後的每份文件),連同理事會報告書及核數師報告書,須於舉行會員大會前不少於14天,送交本會的每名會員及債權證持有人:

但本條並不規定該等文本須送交本會不獲悉地址的任何人,或送交有關的債權證的聯名持有人當中多於一名的持有人。

 

審計

 

57. 核數師的委任及其職責,須按《公司條例》第131,132,133,140,140A,140B和141條而規定。

 

秘書

 

58. 在不違反本組織章程大綱第4條的規定下,理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秘書,如此獲委任的秘書亦可由理事會免任。

59. 《公司條例》或本章程細則中的任何條文,如規定或授權某事須由或須對秘書及一名理事會理事作出,則秘書不能同時以雙重身份處理該事項。

 

通知

 

60. 本會向會員發出的通知書,可以親身遞交或郵寄往會員的註冊地址、或(如在香港沒有註冊地址)寄往他所提供予本會於香港境內的地址、或以電子形式、電傳至電子裝置或電郵至由該會員提供給的電子信箱。當通知書經正確的填上地址,支付郵費及投寄,或以電子形式傳出,而不被退回,則該通知書在運用上述形式寄出後四十八小時將視為收到。

61. 每次周年會員大會通知書須按照前述的任何方式送達以下人士:

a. 每名普通會員,但未能提供本地地址者(在香港境內沒有註冊地址)除外;及

b. 本會委任的義務核數師。

除上述的人士外,其他人均無權收到會議通知書。

 

彌補

 

62. 每名理事會內閣、代理人、核數師、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在獲判勝訴或獲判無罪的或藉《公司條例》第358條而提出的申請而獲法院給予寛免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進行辯護所招致的任何與本會有關的法律責任,均須從本會的資產中獲得彌償。

 

其他

63. 任何理事會理事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合約或建議與本會訂立的合約(該合約是與本會事務有重大關係的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等利害關係是具關鍵性的,則該何理事會理事須按照公司例第162條在理事會會議上聲明其利害關係的性質。

任何理事會理事不得就其具有利害關係的任何合約或就任何由此引起的事項作出表决;如他作出表决,則其票數不得被點算。

 
香港志願者協會